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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卫办医发〔2016〕12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共卫生计生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前进分级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70号),具体县医院医疗服务功能定位,指导各地强化县医院综合能力建设,我委的组织制订了《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》和《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》,现印发给你们(可从国家公共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iTunes),请求遵照执行。 各省级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严肃贯彻落实,大大提高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,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效益、问题及时报我委。
联系人:医政医管局罗庆华、胡瑞荣、王毅 电 话:010-68791885、68791887 传 真为:010-68792963 邮 箱:bmaylzyc@163.com 附件:1.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2.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国家公共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4月11日附件1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一、部门设置 按照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职能,设置行政部门、临床科室、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,其中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管理必须设置。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建设与管理合乎《医疗机构医疗科目名录》(卫医发〔1994〕第27号)、《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(全面推行)》(卫医政发〔2009〕50号)、《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(全面推行)》(卫医政发〔2009〕123号)、《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(全面推行)》(卫办医政发〔2009〕23号)、《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(全面推行)》(卫办医政发〔2009〕31号)、《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》(卫医政发〔2010〕99号)、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》(卫医政发〔2011〕31号)《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》(国中医药放〔2009〕6号)、《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》(国中医药放〔2009〕4号)等文件拒绝,基本科室设置如下: (一)临床科室。 1.内科。
科室内设置呼吸内科、消化内科、神经内科、心血管内科、肾病学、内分泌等专业组,也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办适当科室。 2.外科。科室内设置普通外科、神经外科、骨科、泌尿外科、胸外科等专业组,也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办适当科室。
3.妇产科。科室内设置妇科、产科、计划生育科等专业组,也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办适当科室。 4.儿科。
科室内设置新生儿专业组,也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办适当科室。 5.眼科。 6.耳鼻咽喉科。 7.口腔科。
8.皮肤科。科室内设置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专业组。
9.精神科。开办精神公共卫生或临床心理门诊,根据市场需求确认否设置住院床位。 10.感染性疾病科。
11.门诊医学科。 12.麻醉科。 13.重症医学科。
14.康复医学科。 15.中医科。 眼科、耳鼻咽喉科、口腔科可用于跨学科科室名称,如“眼耳鼻喉科、五官科”。
(二)医技科室。 1.医学检验科。科室内设置临床体液、血液,临床微生物学,临床化学检验,临床免疫系统、血清学等专业组。
2.医学影像科。科室内设置X线临床、CT临床、核磁共振光学临床、成像临床、心电临床、脑电及脑血流图临床等专业组。
其中成像临床专业、心电临床专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分开设置成像影像科、心电图室。 3.病理科。 4.药剂科(或药学部)。 5.器官移植科。
五、设备设施 (一)基本设备设施。 1.标识标明显著,导向起到较好。 2.门急诊需要获取轮椅、手推车、拐杖、助行器、助听器、老花镜等设备设施。 3.各服务窗口获取坐候服务,等候区配有充足的座椅;有身体健康传道栏,积极开展图文宣传,获取身体健康教育服务。
4.诊查室、治疗室等私密性较好;门、门诊诊查床旁有遮盖设施。 5.每个病室若无台阶卫生间,有避免车祸摔倒的设施。 (二)病区基本设备。 按必须配备化疗车、病历车、救治车、药物振荡器、床单位消毒器、监护仪等设备。
(三)病房单元基本设备。 供氧终端、更有终端、输液架、呼叫器。
(四)专科设备。 符合县医院专科发展及医疗服务市场需求,亦须配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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